<% response.write request.ServerVariables("URL") %> 云南省出境旅游合同范本(2)——感受云南旅游网
感受云南旅游网  
繁體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感受云南旅游网
首页 >> 云南省出境旅游合同范本(2)

云南省出境旅游合同范本(2)

    (1)旅行社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时,原合约即告终止,新合约同时生效,双方均不在系争。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选择出境旅行社合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行社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行社所在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利。

    (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队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擅自离团或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承担。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丽江玉水寨旅游资讯(按资讯标题或关键字选择) 更多
  感悟云南的士“标记” 丽江旅游手册 [2006-8-29]
  云南“十大名片、十大名镇”评选 丽江旅游手册 [2006-8-29]
  丽江"雪山水城"项目建设进展顺 丽江旅游手册 [2006-8-29]
  丽江"雪山水城"项目建设进展顺 丽江旅游手册 [2006-8-29]
  丽江"雪山水城"项目建设进展顺 丽江旅游手册 [2006-8-29]
关于云南熊猫国际旅行社 | 网站地图 | 招聘信息 | 广告合作 | 文字链接 | 联系我们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328号熊猫国旅大厦302室(铁路医院旁)-(查看地图
COPYRIGHT @ 2004 CITS 国旅集团——云南省熊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工商注册号5300001002689 旅游许可证号:L—YN—GJ00036 滇ICP备05000086号
联系电话:(86)0871—8088525;8088526;3157121;3182537;6468448; 传真:0871—8085848
QQ在线咨询:305994139;303956582;330509561; MSN:cyb654#hotmail.com(#号换成@) 24小时热线:13888516510
本站部分信息源于互联网,无法确定原作者。如发生侵犯第三方著作权行为,请原作者告知,我们将及时移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