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的宗教信仰,从总的方面来看,还基本上处于原始宗教的发展阶段上,万物有灵和祖先崇拜等普遍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有本民族的巫师,巫术等相当流行。这一状况,在川、滇大小凉山彝族地区反映得尤为明显。部分地区彝族信仰佛教和道教。近代以来,也有为数很少的彝族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于彝族社会生产力的低下,彝族对大自然的驾驭能力是很低的,因而,把自然物和自然现象视作具有生命、意志以及巨大伟力的对象而加以崇拜。人们认为天有天神、地有地神、日有日神、月有月神,诸如山、川、风、雨、雷、电等,都有神。其中凉山彝族最崇拜的是山神,认为风、雨、雷、电等都与山神有关,农牧业生产也与山神有关,巫师毕摩的一部《请神经》所列举的几乎全是山神,而各个家支的山神也各不相同;滇、黔、桂彝族地区除崇敬山神外,云南永胜、华坪、丽江、楚雄、蒙自等地彝族还流行“祭山坡”。最普遍、最流行的还是“祭龙”,大多以树为代表,也有以水塘等为象征,一般在每年夏历二三月(也有在正月)属龙的某一天,以村寨为单位,每户出一男子,由村寨老人或巫师备礼率众前往祭奠。
除了万物有灵的崇拜外,凉山彝族还有“精灵”的崇拜。凉山民间有一种被称为“吉尔”(意为“福气”)的精灵,认为它具有保护人的魔力,据说卢家的“吉尔”是一对祖传的海螺酒杯,八且家的“吉尔”是一个“像骨头的磨子轴心”,阿俟家司哈支的“吉尔”是一个旧犁头,马家的“吉尔”是一对鸿雁,吴奇家的“吉尔”是一匹马,阿俟家阿女支的“吉尔”是一条金钱纹角蛇。云南新平鲁魁山地区的彝族各家族,有以水牛、绵羊、山羊、白鸡、斑鸠等作为各自家族的名号和图腾崇拜的对象;云南路南圭山和弥勒西山的彝族崇拜各自村寨一片茂盛的树木,这些视为“神树”的树木被称为“密枝”;云南哀牢山区彝族对虎或葫芦、竹根、青松、棠梨树等,颇为崇拜,而云南澄江和滇、桂交界的一些彝族地区,当地彝族对于竹子的崇拜则相当流行;等等。显然这些也属于自然崇拜的范围,但其中不少与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有关。
人有灵魂的观念,也普遍流行于广大彝族地区。当时人们认为,人死后肉体终止了,但灵魂还继续存在,它既能降之以灾祸,也能赐人以福祉。为此,对灵魂很为崇敬,遇有不幸要请巫师禳解驱鬼,有所企求亦要请巫师祈祷保佑,其中最盛行的是对祖先的崇拜,在凉山,祖先崇拜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安灵”和“送灵”(“马都果”和“作帛”),以及年节等祭献灵牌的信仰上。其他彝族地区也相类似,主要表现在对神主牌位 (或“灵牌”、“祖筒”)逢年过年的祭祀,以及相隔若干年后的祭祖(“作斋”或“打戛”)。
但是,无论是凉山或其他彝族地区,在对各种各样的精灵的崇拜中,还没有出现神中之神、神中之王的概念,同时也没有形成天堂、地狱以及灵魂转世和因果轮回的意识。这一切说明,彝族宗教信仰基本上仍处于比较原始的阶段。
各地彝族都有本民族的巫师。在凉山有“毕摩”和“苏业”两种。毕摩都是男性,多父子相传,也有自学而成毕摩的。他们识彝文,通晓彝文经典。在奴隶社会中,他们既是巫师,又是传授古老彝族文化的知识分子。他们多使用黑木炭蘸鸡血或以竹签蘸墨烟写成的彝经,现在所知的彝经多至数百种,其内容多数为祭祀和占卜,但其中也有不少关于天文、历法、哲学、伦理、历史、地理、医药等重要内容,这是研究彝族古代历史极为重要的资料。所以,毕摩不仅是从事宗教活动的巫师,而且他们对于传授知识,继承彝族民族文化曾起着很大的作用。毕摩们大多从事生产劳动,并没有发展成为专业的宗教职业者。他们使用的法器,主要有神扇、法帽、法铃及签筒等,其主要作用是安灵、送灵和招魂、禳灾、驱鬼、治病、合婚、占卜,也有协助家支头人对社会纠纷进行神明裁判等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相传凉山彝族毕摩最早是由黑彝成员担任,到
1950年前夕,多由曲诺充当,其社会地位较高,享有迁徙的自由,对主子承担的义务也较轻。苏业男女都有,既非家传,亦非师承,据说是因得某种疾病或“苏业的灵魂附体”而造成的。他们不识彝文,不懂彝经,专事跳神、驱鬼等宗教活动,主要法器是羊皮鼓。当其作法时,必然全身战栗,旋转跳跃,并猛击羊皮鼓,厉声叫喊。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一般由曲诺和阿加担任,其社会地位较毕摩为低。
在彝族的原始宗教中,巫术与宗教往往是不分的,这在凉山表现得更加突出。凉山地区最普遍的巫术是请示神灵以求未来凶吉祸福的占卜,举凡婚、丧、疾病、播种、狩猎、外出、贸易以及冤家械斗等,莫不求之占卜。有些老年人也会自己占卜,但较重大的事件和冤家械斗等,则非请毕摩主持不可。在占卜中以羊骨卜最为流行,其法即取羊胛骨用火烧灼,根据裂纹的长短、位置以定吉凶。此外,还有打木刻、鸡卜、鸡蛋卜、苦胆卜、猪肋骨卜等。
彝族中还有一种为自身谋利益和诅咒攻击仇敌的巫术。前者有“尔者苏”、“乌俄布”,汉称“解污术”、“挡口嘴”;即解除污秽、驱走魔鬼和抵挡仇敌的恶言诅咒,一般每户一年至少请毕摩举行一次,其他如召魂、捉鬼、送麻疯病、防雹灾等巫术,亦属此类。后者有“子克觉”等,主要在诅咒仇敌时施行。
其它彝族地区占卜也颇流行,较普遍的是鸡卜。其卜法有多种,多与凉山相同。如鸡头卜,即将鸡头盖骨的皮撕下,看头盖骨颜色,据说以洁白为吉,有红点为不吉,有黑点则要死人;又如看鸡头的方向,即将鸡杀死后掷出门外,鸡头朝外为吉,朝内为凶,横卧则平平;还有看鸡腿骨或看鸡舌头的占卜法。也有羊骨卜,但有的地区与凉山的略有不同。如贵州彝族地区的羊骨卜通常是清水洗净羊胛骨,对着光线看骨的花纹以定吉凶。
“神明裁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川、滇大小凉山也较流行,通常是发生案件而头人们又难辨是非,便由毕摩组织双方实施。主要有“棒铧”,即手上垫小土棍数根,置烧红的铁犁于棍上,走几步,烫手者为输;“嚼米”,即拿一些生米,同时放人口中嚼,相同时间吐出,米上带血者为输;“抓蛋”,即将鸡蛋放人开水锅,或沸油锅中,下手抓沉于锅底的鸡蛋,以烫坏手者为输。在其他彝族地区,这类神判只在少数地区才有,多用以侦察盗犯,主要有沸水锅抓鸡蛋、沸油锅抓金属器及“漂灯草”等,后者是用数寸长的灯草二根,斜搭成—卜字形使之浮于水面,然后由村寨老人吹气使其浮动,当灯草不动时,视其一端指向周围何人,此人即被认为盗犯。
各地彝族还有一些原始的盟誓方式。如当着证人敢于折断棍子,以表示心地清白;双方互饮鸡血酒并赌咒发誓,若有不轨则如鸡一样死去;但最隆重的盟誓方式,莫过于凉山的“钻牛皮”。这种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往往是彝、汉之间发生纠纷时所用,其方法是打死牛后,将牛皮连首尾四脚,张挂在木架之上,如同牛立之状,牛首向东,尾朝西,毕摩念经体法,举行盟誓的人从牛尾底下钻进,再从牛首底下钻出,并赌咒发誓,然后再饮鸡血酒,表示如有违背誓言,如牛、鸡之死一样,将受到神明责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彝族地区禁忌很多,各地亦不相同。例如在凉山,据说:兔日不能种荞麦,否则会死人;雷鸣的日子不能下地劳动,否则要遭旱灾;脚不能踩或跨越锅庄, 否则对主人不利;男子头上的“子尔”(汉称“天菩萨”)任何人不能摸,如果摸了,同等级的要打酒赔礼,被统治等级的人摸了统治等级的轻则杀猪、羊、牛及其送酒道歉,重则砍掉一只手以至处死;女人不能跨越男人的脚杆和枪杆,否则是很大的不敬;不能看见死狗,据说看了就不会生育。此外,对于各种各样的活动,都作了什么是吉利,什么是不吉利的规定,并载人毕摩掌握的一本年算书《库色特衣》之中。云南哀牢山彝族地区,在生产上忌戊日,一年中还有两个大戊
夏历四月十六日和十月十八日),全年大小戊日约三十八天,均不能下地干活。众多的禁忌,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消极作用。
在滇、黔、桂彝族地区,由于长期以来彝族、汉族各族杂居共处,因而汉族等民间的一些宗教信仰,不同程度上也为彝族所信奉。如昆明近郊彝族除仍保留本民族一些原始宗教信仰 (巫师称“西波”,有彝文经典等)外,不少村寨都建有佛寺和道观,有的村寨还分别建有土主庙、财神庙、娘娘庙、关圣庙、鲁班庙、太平寺、玉皇阁或文昌宫等。彝族传统的宗教;在当地被称为“西波教”,也相传其经文为“太上老君”所传授,据说还能施展各种道教的法术。这种信仰佛教和道教的情况,在其他彝族杂居地区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而其他民族的一些宗教信仰,如在云南大理地区,白族村寨祀奉的社神“本主”,也多为当地彝族所信奉,每年还有“拜本主会”的节日。
彝族之婚姻与家庭
彝族的古代婚姻形式以及由婚姻形成的家庭形态,在不同类型的彝族地区是不同的。
与父权制小家庭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川、滇大小凉山彝族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形式。当然,占统治地位的一夫一妻制,并不排除黑彝奴隶主和富有的曲诺一夫多妻制。至于阿加等级虽有多妻,多因主子强行配婚所致,其目的在于可进一步榨取他们的钱财,并让他们繁殖更多的奴产子。
凉山彝族古代的婚姻特点,主要是等级内婚和家支外婚。黑彝为保持其等级地位和所谓血统的“纯洁”、“高贵”,在婚姻上实行严格的等级内婚制度,并禁止与其他民族通婚。习惯法不仅禁止黑彝男女和其他等级的男女通婚,即使是婚外性关系,也要受到黑彝家支的严厉制裁。如果这种关系发生在黑彝女子和其他等级男子之间,双方都要被处死;如果发生在黑彝男子和其他等级女子之间,则双方都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男韵被开除家支或与女的一起受到更严重的惩罚;如果黑彝男子与其他等级女子离乡同居,则男的被开除家支,并丧失贵族身份。尽管习惯法严禁黑彝成员与其他等级成员通婚,但在实际生活中黑彝与其他等级成员之间,仍不免有血统混杂的情况。
曲诺也实行等级内婚,以及家支外婚,但远不像黑彝那样严格。1950年前的几十年间,由于阶级分化加剧,也出现了贫困的曲诺和富裕的阿加互相通婚的情况,但这就要影响到子女等级地位。习惯法规定,男方为曲诺,女方为阿加,其所生子女半为曲诺、半为阿加,反之第一个子女为曲诺,其余均为阿加。因此,曲诺一般不愿与阿加通婚,而是否与阿加通过婚,也就形成了“好骨头”和“坏骨头”之分,即彝称“俄笃伯”和“俄笃低”的身份差别。
阿加等级中少数人经主子允许,交纳一定的赎金,因而取得对子女自择配偶的权利,除与贫困的曲诺通婚外,一般只能与阿加通婚。至于阿加的其他子女和呷西的婚姻,完全由主子控制,实行强制性婚配,它只是主子繁衍奴隶的一种手段。因而,这些阿加和呷西不仅没有自由婚配的权利,而且也没有自行决定不婚配的权利。在当地,主子将十几岁的少女配上一个四五十岁的丈夫,或一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配上一个三四十岁的妻子的现象是常有的事,有的主子为使呷西、阿加多生小奴隶,一个男子甚至配上几个妻子。但在婚配中也存在着血统的界限,即一般情况下,彝根的阿加、呷西是不与非彝根的阿加、呷西配婚的。
凉山古代广泛流行转房制度。一般在黑彝、曲诺等级中,已婚妇女丈夫死后,如尚在生育年龄,而子女又尚未成人,必须转嫁给夫家近亲中的另一男子。其顺序是先尽平辈,由亲及疏。如无平辈,则可转嫁给长辈或晚辈,但亲生儿子和姑表婚的公公,则严格排除在外。个别妇女也有不转房的,但必须经男方家及其家支同意,有时并须偿还聘金。
川、滇大小凉山彝族在婚姻形态和礼仪上还保留着姑舅表优先婚、姨表不婚,以及抢婚、婚后不落夫家等原始婚姻的残余。姑舅表优先婚表现为,对于姑舅表兄弟姐妹,无论哪一方 -豹子女,都鼓励他们彼此通婚,并享有缔婚的优先权。如果姑家的女儿欲嫁给别人,必须征得舅家的同意,反之;对于舅家的女儿亦然。假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诺即行纳聘,便会引起抢婚或遭到亲戚与之断绝关系等纠纷。与姑舅表优先婚相联系的是姨表不婚,违者,严重的要受到处死的惩罚。凉山彝谚说.』姨表兄弟姐妹,是兄弟姐妹,只是不住在一起。”显然这是母系社会婚姻习俗的残余影响,因为在母系社会中,甲氏族的一群女子与乙氏族的一群男子互为婚姻,故所生子女是兄弟姐蛛,因而彼此严禁通婚。而姑表兄弟姐妹在当时分属存在着婚配关系的两个氏族中,故在婚配上有着优先权。彝族抢婚残余主要表现在举行结婚礼仪上,当男方派人去女方迎亲时,女方妇女事先准备好冷水、锅烟灰等,待迎亲人一进门,就泼水、苎灰以及打闹嬉笑。彝族妇女婚后不落夫家,行婚礼后仍回娘家。住娘家时间长短不等,视夫妻年龄大小和感情条件而定,洧的长达六七年,有的直到生育子女后才返回夫家,此后才正试建立家庭生活。
尽管彝族青年男女缔婚上多由父母包办,但在婚前却享有相当的社交自由。逢年过节,或婚丧喜庆时,青年男女往往利用这些机会唱歌跳舞,喝酒吸烟,开始相识、互恋、递送信物,不少人也在禀告父母而后成为眷属。滇东北、滇东则称这种活动为“吃山酒”、“丢包”;滇南等地称之为“吃大草烟”,等等。通常已婚妇女不能参加这些活动,其他成年男女不受限制。云南华坪、永胜等地某些村寨,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还保留着“公房”制度。
凉山彝族还一直保留着“父子连名制”。这种父系制度下父名子名世代相连的命名制度,在黑彝等级中尤为典型。一般每个男性成员都能将自己一支的系谱向上背数十代,而家支头人不仅要背诵自己支的系谱,并要能背诵整个家支内各支的系谱。
实行父子连名制,不仅是为了明确家族世系血缘纽带的联系,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财产的父系继承原则。在凉山无论是哪一等级,财产都以父系亲子继承为原则。如系多子,则平分继承,幼子可多得父母生前的住房和家具及一二块“供灵地”,因幼子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故父母死后,灵牌也要由幼子来供奉。一夫多妻所生儿子的财产继承,一般是第一个妻子之子继承祖业,父母灵牌供在第一个妻子所生的幼子家里;第二个妻子所生的儿子,一般只能继承父亲为他们另立家业的财产,若第一个妻子无子,第二个妻子所生儿子才能继承全部家业。妇女转房所生之子,一般只能得转房时转来的财产,或后父为他们另立的产业,也有少数可分得祖业的。未婚女子除可继承其母生前的用物外,一般无财产继承权,只在出嫁时可以从父亲处取得一部分妆奁,但通常她们所得的妆奁往往低于其父所得的女儿聘金。入赘女婿只能得到被家支或主子分剩后的那一部分很少的财产。但是,在财产继承上,也有严格的等级差别:黑彝死后无嗣,其财产由本房兄弟继承,无兄弟则由本支继承,若本支绝嗣,则由其余各支均分;曲诺、阿加死后无嗣,其全部财产一般由主子吞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