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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族风情之一

衣、食、住习俗

怒族人民由于长期与傈僳族交往,受傈僳族的影响较深,不论在物质生活及文化艺术方面都与傈僳族大同小异。

衣饰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怒族男女均衣麻布。女子十二三岁以后即穿麻布长裙,右衽上衣;贡山怒族妇女精于织麻,不穿裙,而是用麻布两块围身。碧江、福贡怒族已婚妇女则常常在衣裙上加许多花边,头部及胸部用许多珊瑚、玛瑙、贝壳、料珠、银币等串成漂亮的头饰及胸饰,耳戴垂肩大铜环。贡山怒族妇女不戴头饰,只有胸饰,亦不戴铜耳环,而

是以精致的竹管穿两耳为饰。各地怒族妇女过去都喜欢以细藤环缠于头部、腰部及足踝部为饰。男子服饰与傈僳族同,衣麻布长衣,短裤;蓄发,有的结发辫,有的披发齐耳,教徒则剃发。头人及富裕户在左耳配戴一串大珊瑚为饰。凡成年男子均左腰配砍刀,右肩背弩弓及箭包。不论男女,过去皆跣足,攀登悬岩,步履如飞。

怒族的主食是玉米、荞麦,贡山怒族并从藏族那里学到种植青稞麦,食青稞面。各地怒族过去均极少种植蔬菜,蔬菜仅有青菜、白菜、萝卜、瓜、豆、辣椒等数种。五六月春荒期间,则常到山林中采集各种野菜佐食,所采集的野菜有野姜、野蒜、竹叶菜、野百合及各种块根类植物。怒江两岸的山林中还产一种山老鼠,较家鼠略大,怒族常捕捉山鼠为食,并作为贡品缴纳给傈僳族头人。

怒族的房屋与傈僳族相似,分为木板房及竹篾房两种。木板房略大,作长方形,一般分为两间,外间为招待客人之用,中间置一大火塘,火塘上设有铁三脚架或石三脚架,供炊爨之用;内间为主人卧室及储备粮食的地方,不许外人进入。竹篾房较小,亦分两间,有些贫困农户则仅有一间。木板房及竹篾房均系用许多木桩架在斜坡地上,在木桩上铺设木板或竹篾席。这种房屋由于结构简单,既易建筑,也便于迁徙时拆散。建筑房屋时,按照古老习惯由家族或村社成员共同协助,并大家供给各种建屋材料,在一天之内即可建成。这种双间或单间的房屋结构是完全适应于山区及个体小家庭生活特点的。

怒族风情之习惯法在怒族社会中尚未产生成文法规,各个民族和村社均按照传统的习惯来约束和处理侵占财产、侵犯人身等行为,其裁决的方式有以下数种:

对侵犯个人财产的裁决:对侵犯个人财产的裁决法主要依靠宗教的神明裁判为主。如某户所栽种的苞谷、黄连失窃,怀疑系某某人偷盗时,采取“抛血酒”的方式来裁判。即双方当事人请一巫师或中人为证,杀小鸡一只,将鸡血注入酒中,双方互相发誓,誓毕将血酒抛置地上,以后不论何人谁先走过抛血酒的地方,谁就是偷窃者,谁将被恶鬼缠身而死。如偷窃被当场拿获,则交由头人“阿沙”处理,一般是加倍偿还失窃之物,严重者要割掉一只耳朵。

土地或其他财产争执的裁决:家族成员因土地关系或财产继承发生争执时,由当事人双方约请头人“阿沙”公断。公断时,阿沙手执若干苞谷粒或竹签,甲方诉说一件理由时,阿沙即投下一粒苞谷或一枝竹签;乙方诉说一件理由时,阿沙亦照样投下一粒苞谷或一枝竹签;俟双方理由都说完,由阿沙检视双方的苞谷粒或竹签各有多少,多者为胜,少者为败。

如系严重的土地纠纷、严重的盗窃事件,则往往由当事人请求阿沙作证,双方举行“捞油锅”或“捞开水”的神明判决方式来裁决。捞油锅时还要论赌价,赌价一般是活牛、干牛 (可以钱或其他实物抵付者称干牛)各一头。在阿沙及巫师的主持下,如系土地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将手伸人煮沸的水中,如系偷盗,则仅由被告捞水锅(有时也用油,但多数用水),将事先放人锅中的石块捞取出来,如三日后手未烫伤即为胜,手被烫伤为败。败方除输给胜方言定之赌注外,还要将土地或其他失物如数赔给对方,这是一种绝对不准确又极为残酷的裁决方式。

对侵犯人身的制裁:除神明裁判外,另一种制裁方式是以赔还实物为惩治手段,这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安全或侵犯夫权时实行。如发生命案则必须赔偿命金,命金数目按习惯规定为活牛、干牛各七条,干牛以实物折抵。命金必须全部付清,不能拖欠。在这种情况下,往往由家族近亲成员帮助共同解决。按照习惯,死者家属在二三年后还可以通过中证人向对方提出索取第二次命金,第二次命金规定为活牛一条,并由对方杀猪尸口,备酒招待死者家属,中证人以红白线各一根从中割断并抛以血酒,经过这一简单仪式后,双方可以重修和好。

如妻子与其他男子通奸被发现后,其处理的方式及轻重各地有所不同。在福贡怒族中,遇到这种事情要罚奸夫一头牛、一口猪、一只铁三脚架及一瓶水酒才能了事;但在碧江(碧江县今已撤消,其地分属福贡与泸水二县)怒族中,只要由奸夫赔给本夫半开银元九元,由奸妇以挂珠一串、贝壳一只赔给奸夫之妻以“掩羞”即可了事。如发生奸情,妻不承认可以吊打。如再次重犯,吊打后将妻出卖为奴。

怒族盛行父母包办婚姻,青年男女婚姻极不自由,常有婚后夫妇感情不睦,妻子与婚前之情人背夫潜逃者。遇有这类事件发生,一般由所谓“拐逃者”的父母或亲属代为交涉,在福贡则需以活牛、干牛各七条及一个女子顶替方可了事;但在碧江则只需由妻方之亲属另找一女子代替并赔给活牛一条即可。如妻有未婚之姐妹而取得双方同意者,可以其姐妹代替,甚至也有用女奴隶顶替者,这种习惯法充分反映了父权制下女子地位的卑下。

怒族风情之婚姻与家庭

怒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婚姻制度中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但突出的特点是配偶关系大都在同一氏族甚至同一家族内部进行。除亲生父母子女、亲兄弟姊妹之外,其他如从兄弟姊妹之间,再从、三从兄弟姊妹之间,甚至不同辈分之间均可结成配偶,这反映了怒族的婚姻仍然停留在较为原始的亚血缘族内婚的阶段。这种亚血缘族内婚显然是与一夫一妻制有矛盾的。

亚血缘族内婚继续保持下来有两个主导因素:第一,作为原始的婚姻遗留,亚血缘族内婚是由更古老的血缘内婚发展过来的,即由血缘家族之内的乱婚进而为排斥亲生父母、子女、兄妹之间的亚血缘婚配,这种配偶关系由于很快地从母系转为父系而发生了突然的跳跃,即没有构成氏族以外群婚而又转入以父系为主的一夫一妻制,从而父权制下的一夫一妻制与古老的血缘内婚之间发生了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一方面,继续保持着原来的族内婚的固有特点以作为维系整个家族集体的纽带;另一方面,又以婚前男女性关系的自由放任作为一种补充以适应群婚的特点。因此,亚血缘族内婚往往也表现为族内群婚,即男女青年在婚前享有充分的性自由权利而被社会所公认。第二,通婚集团的限制:傈僳族进入怒江后,怒族被分散孤立在一些村寨里,氏族之间的联系形同断绝,因此各个氏族之间的婚配关系遇到客观事实的限制,而不得不转入以本氏族及本家族内部为主;在傈僳族奴隶主的强制之下,只允许傈僳族男子娶怒族女子为妻,而不允许怒族男子娶傈僳族女子为妻,这样一来,怒族男子通婚范围日益狭窄,终于不得不回复到古老的血缘内婚的道路上去,否则男子将找不到适当的配偶。因此,怒族现今所保留的亚血缘族内婚一方面是继承了古老的血缘内婚的遗俗,而另一方面确实是在历史上的“民族压迫”关系下作为对抗征服民族的一种手段,而不得不把通婚关系限制在狭小的家族范围里。这样的婚姻形式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例外形式,因为它已经越出了历史发展的正常轨道。

随着父权制的形成,也出现了多妻的现象,多妻者主要是氏族、家族头人和富裕户,最多者可有三个妻子,丈夫对诸妻称为大、中、小妻,怒语称为“米茂”、“米拉”、“米通”。中妻和小妻的地位略低于大妻。在父权制下,妇女仅只当作简单的劳动工具或物品,因此她们都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而售给男方为妻,怒族娶妻时大都以黄牛为聘礼,女子身价的高低,往往以其是否善于操持家务、能否织麻以及容貌的美丑而定;一个姑娘接近成熟时期,家族长辈便纷纷对这个姑娘先作“内部评价”,认为姑娘可以值五条黄牛或八条黄牛,将来有男子来说媒时。女子的父亲便以这种家族内部的评价为准,作为向男子索取聘金的标准。在父权统治下,女子仅仅降低为一般简单的劳动工具。这可以从怒族对已婚妇女的称谓中得到证明:现今怒语称呼妻子为“米”,含有“生火煮饭”之意;称呼儿媳为“克鲁”,含有“剥庥”之意。这种含义反映了妇女的劳动主要是从属于丈夫和家庭,这正是父权制下的普遍特点。

怒族还流传着过去“讨男子”之风,这种男子出嫁的习俗贡山怒语称为“振金抗努巴缕”。这说明,古代怒族曾经历过母权制阶段,并与此相适应,曾有过“妻方居住婚”,亦即男子出嫁之风,这种习俗到后来即转变为女子出嫁后要返回娘家居住,俟生育子女之后才返回夫家过一夫一妻制的真正夫妇生活。

作为群婚残余的另一形式,各地的怒族都还普遍保存着“妻兄弟妇”的转房制,即兄死寡嫂可以转归夫之弟,弟死则弟媳可转为兄之妻,这是为社会所公认的一种习惯,除非男的不愿,女的才可另嫁。如无兄弟则在本家族近亲中寻找一适当的对象,只有在本家族成员无适当的婚配对象的情况下才能转嫁给家族以外成员。寡妇再嫁其聘礼只需黄牛一至二头即可,彩礼归亡夫直系亲属所有。如系转房则不需任何彩礼,只需由当事人通知家族成员杀猪煮酒请大家吃一顿,即算完成转房婚礼手续。

怒族男子从结婚之日起,便在父母的主房附近另建新屋与父母分居,新婚夫妇便开始他们的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生活。新婚夫妇虽然与父母分居,但小家庭在生产生活上仍然与父母及整个家族保持着共同耕作以及相互协作的当然义务,血缘的纽带并不因为分居而割断,相反,它又通过生产上的共耕,生活上的互相协作而保持不断。女子一旦结了婚,她便成为丈夫的附属物了,妻子在家庭中的主要任务便是烧火煮饭、纺织麻布、生儿育女,并且还要从事田间生产以及采集等工作;但经济大权却掌握在丈夫手中,在未取得丈夫同意之下,妻子是没有任何自由的社交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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