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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局规定旅游合同须注明购物次数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旅游局发布的《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论证稿)》中获悉,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向旅游者明示购物次数。据悉,《条例(修订草案)》还新增设了“旅游经营规范”一章和第三章“旅游安全”。
拟建立和完善对旅游经营者和服务人员诚信经营和旅游投诉的披露制度,通过完善旅游立法,强化执法手段,培养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人员的信誉意识,形成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的法治环境。并通过规定旅游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警示和垫付安全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的方法来达到预防和及时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的目的。旅游购物单位不得向旅游服务人员支付回扣、佣金。

  据了解,昆明市共有21家旅游汽车公司,旅游汽车1860辆,但是,绝大多数是个体车主挂靠在旅游汽车公司,旅游汽车公司缺乏对旅游汽车司机和旅游车的约束力。由于实质上是个体经营,缺乏品牌发展战略,服务意识淡化,旅游车个体车主与导游、旅行社损害游客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为规范旅游客运汽车市场,推进旅游汽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旅行社租用车船应当与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旅游运输企业,而不是个体车主。这样旅游运输企业就必须考虑自身的法律风险,解决旅游车挂靠经营问题,有利于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购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建立规模化、规范化的旅游汽车公司。此外,在旅游汽车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论证稿)》规定了驾驶员甩团、弃团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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