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昆明市共有21家旅游汽车公司,旅游汽车1860辆,但是,绝大多数是个体车主挂靠在旅游汽车公司,旅游汽车公司缺乏对旅游汽车司机和旅游车的约束力。由于实质上是个体经营,缺乏品牌发展战略,服务意识淡化,旅游车个体车主与导游、旅行社损害游客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为规范旅游客运汽车市场,推进旅游汽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旅行社租用车船应当与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旅游运输企业,而不是个体车主。这样旅游运输企业就必须考虑自身的法律风险,解决旅游车挂靠经营问题,有利于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购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建立规模化、规范化的旅游汽车公司。此外,在旅游汽车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论证稿)》规定了驾驶员甩团、弃团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